漳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最新出台!包含教育、住房等9大方面

2022-01-04
来源:漳州市发改委

近日,漳州市正式出台《漳州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依据省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及各行业领域标准规范,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空间布局、人口结构和变动趋势、文化习俗等因素,公布“七有两保障”9个方面、22大类、86个服务项目标准,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分门别类查找自己依法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


01、幼有所育

优孕优生服务。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免费为育龄夫妇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免费为参加福建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按规定为生育保险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儿童健康服务。对0-6岁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各规定阶段共13次免费健康检查,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为全市各级各类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住院分娩出生的新生儿提供免费的4种代谢性疾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

儿童关爱服务。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最高发放1800元。为因家庭贫困原因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提供保障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强化教育保障、落实监护责任以及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指导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家长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服务。

02、学有所教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为公办幼儿园和有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发放学前政府助学金,每生每年最高资助2000元。

义务教育服务。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教科书及作业本,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字典。对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发放生活补助,每生每年最高1250元。为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低保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寄午餐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为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最高资助3000元。免除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学费。

03、劳有所得



就业创业服务。为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对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对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通过“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为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为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参保缴费人员提供参保经办服务。


04、病有所医

公共卫生服务。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城乡居民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为城乡居民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医疗保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城乡居民提供参保经办服务。

计划生育扶助服务。为年满60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最高2400元。为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最高18000元。

05、老有所


养老助老服务。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和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80岁以上无工资性收入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加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管理,提升集中供养服务质量,确保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年人均能及时入住供养服务机构,满足集中供养需求。

养老保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06、住有所居

公租房服务。为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外来稳定就业个人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住房改造服务。为棚户区居民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统筹推进落实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家庭住房安全保障,通过危房改造、造福工程、保障安全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07、弱有所扶



社会救助服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符合支出型贫困和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资助具有当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为在漳州市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给予紧急救治服务。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保障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需求;对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建的受灾人员提供过渡期生活救助;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并给与资金补助;对因灾造成冬春期间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组织因灾伤病救治和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


公共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等无偿法律服务。


扶残助残服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元。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150元、100元。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三级残疾),经个人申请,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为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0-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从学前至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教科书费、作业本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对具有本市户籍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持证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按学制年度给予助学金。


为未就业、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困难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分年度逐步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08、优军服务保障

优军优抚服务。为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为退役军人提供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特殊群体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维护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信访诉求事项办理、政策咨询和落实、信息采集、对接司法部门为相关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方面的权益。向烈士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为烈士遗属提供祭扫服务。

09、文体服务保


公共文化服务。向城乡居民免费开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向城乡居民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电视节目服务。为在校学生放映有党史、优秀人物、时代楷模和革命传统教育主题的优秀影片,为农村群众播放公益电影。在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提供免费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为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服务。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向城乡居民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向城乡居民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文字来源:漳州市发改委(社会发展科)图片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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